赴台经贸交流手续办理程序

[ 2007-06-11 09:37:07 ] 字体显示:   

     赴台经贸交流,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经贸考察、科学技术合作、赴台培训、参加会议、举办展览以及为履行经济合同而赴台进行设备验收、工程营造等经济贸易活动,公职人员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非公职人员可直接报批。
    一、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一份。
赴台项目经省台办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台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二、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材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赴台项目立项批准书、相关人员政审资料、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对年事已高(70岁以上)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4份。
  赴台项目批准后,赴台人员持国台办批件复印件和省台办批件证明,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批件复印件、省台办批件证明、赴台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入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4张免冠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四、行前教育及交流总结
  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教育,在台期间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日程活动,行程结束,按时返回,并认真做好赴台交流的总结(返回后15天内报省台办)。
    五、有关文书范本(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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